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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政府新闻办举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闻发布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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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3日下午,省政府新闻办举办《山东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新闻发布会。省应急管理厅党委书记、厅长秦传滨出席发布会并介绍有关情况。

    发布会上,秦传滨介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当前全省开展的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行动,省应急厅联合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自然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能源局和省消防救援总队等9个部门,在充分调研、反复论证、多方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举报奖励制度,制定并正式印发实施了《奖励办法》,实行重奖重罚,广泛发动群众,拓宽举报渠道,以达到更好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秦传滨介绍,《奖励办法》分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共16条,分别对《奖励办法》制定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隐患判定标准、举报方式、举报内容、受理原则以及奖励标准、奖励原则、资金渠道、奖金发放和领取方式、保密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附件对危险性高的重点行业领域具体奖励情形进行了细化。《奖励办法》实现举报奖励范围全覆盖,明确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任何行业、任何领域存在的任何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都可以举报,并将危险性高、易发生事故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工贸、民爆物品等22个行业和领域纳入重点举报奖励范围。核查属实重奖并对举报情形具体化。对举报核实的实名举报人分档给予50万、30万、20万、10万等不同额度的现金重奖,针对相关行业领域可能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具体规定了295项举报奖励情形,让群众知道“举报什么”、“向谁举报”、“奖励多少”。《奖励办法》还明确,举报奖励资金由财政支付,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给予重点奖励等。

    秦传滨强调,《奖励办法》对企业安全管理和部门监管提出明确要求,社会各界对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不能代替企业主动开展隐患排查治理。有关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以及在执法检查中聘请的专家,要严格履行执法检查等工作职责,对发现的问题不得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领取奖励,违反规定的,一经发现将追回奖励并严肃追责问责。对于受理的举报线索,各有关部门要认真核实、跟进执法、跟踪督办、严厉查处,督促企业第一时间化解风险、消除隐患,严防风险隐患转化为安全事故。同时《奖励办法》对保密制度作出严格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透露举报人的任何信息,给予举报人最大程度的保护,消除群众后顾之忧,让群众放心监督。

    发布结束后,省财政厅副厅长崔宗涛,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副厅长王润晓,省应急管理厅副厅长曹鲁,省能源局副局长黄传富,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董新明分别回答了媒体记者关于举报奖励资金发放保障、举报注意事项和危化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隐患、城镇燃气安全管理、煤矿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火灾隐患举报奖励等方面的提问。

    中央驻鲁新闻单位、香港新闻媒体驻鲁分支机构、省直及济南市主要新闻单位等新闻媒体记者参加发布会。



     
     

    发布日期:2021-06-01 12:58:16 ||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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